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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  九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者。

二、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所定研究所畢業資格者,如各該職業管理法規對其執業有特殊限制者,不得應考。

第  十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者


二、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考試院公告

停辦專技人員普考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考試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考試辦理至99年12月止,100年1月起停辦。

停辦專技人員普考護士考試護士考試辦理至101年12月31日止,102年1月起停辦。

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考試,繼續辦理至99年12月31日止,100年起停辦;護士考試,繼續辦理至101年12月31日止,102年起停辦。請上開各類科應考人注意辦理期限,即早規劃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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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 筱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